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確定(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