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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