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二、一五六○七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審理,有該案起訴書附於本院刑事卷宗可稽。公訴人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楊真明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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