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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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9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8月3日、96年2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21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做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㈡嗣相對人以關係人 林明本 為連帶債務人,於94年7月28日向
聲請人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8月4日起至109年8月4日止,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7%機動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述借款自97年2月3日起未繳納本息,依約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合計258萬4794元,及各按上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㈢另相對人於94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40萬元,借款期間自
96年2月8日起至109年2月8日止,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41%機動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述借款自97年4月7日起未繳納本息,依約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合計37萬442元,及各按上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2千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市○○○區○○○段│六│0026-0│建│73.00│4分之1│││││││032││││└──┴───┴────┴───┴──┴───┴──┴────────┴───────┘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1│790│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大安區│住家用│4層鋼筋│第4層│39.78│陽臺:│全部││││辛亥段六小段│和平東路3段││混凝土造│││面積7.67│││││0000-0000地│308巷1弄8號4││││││││││號│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