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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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9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國訓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犯係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3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6月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