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友原 被告 蔡洺澧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