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4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楊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壹元整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5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8,719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7,611元、已到期之利息808元及違約金3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47,611元自103年03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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