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90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焱騰 原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林翊庭 被告 徐上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戴焱騰(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上景間因103年度婚字第290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3,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合計應徵2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