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22號上訴人 蕭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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