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9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崔守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991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之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及第40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崔守中前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3年7月3日北檢治惻103執聲他996字第45046號處分,經本院於103年12月22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991號裁定撤銷原處分在案。準此,前開裁定既係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41
6條聲請所為裁定,揆諸前開法條規定,不得抗告,又該裁定內容並非「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之裁定,經核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規定不相符合,是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