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04號上訴人億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葭華 上訴人 蕭敏蓉
陳阿玉 謝忠誠 李麗玲 陳數蘭 林保山 黃依潔 虞葉花 被上訴人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0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2,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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