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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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莊崇意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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