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28號

原告 楊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霖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石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