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28號
原告 楊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霖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石曉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28號
原告 楊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霖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