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00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1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代位人 陳淑美 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
陳○1等人之姓名。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林內鄉芎蕉段839-9、839-15、839-16、839-17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前開各繼承人公同
共有之遺產,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訴之聲
明。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