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23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詩杰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