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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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23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詩杰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石曉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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