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8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曹保榮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000│├──┼─────────────┼────────┼───┤│0002│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650│├──┼─────────────┼────────┼───┤│0003│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656│├──┼─────────────┼────────┼───┤│0004│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