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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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744號聲請人 周雯娟 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83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3,000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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