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交簡字第155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洪士淵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另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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