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壢簡字第16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胥將案號誤植為「94」年度壢簡字第1661號,茲應更正為「93」年度壢簡字第1661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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