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兆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6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蕭興南┌─────────────────────────────────────┐│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兆春企業股│合作金庫銀│95年1月26日│82,274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002│兆春企業股│合作金庫銀│94年12月26日│163,132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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