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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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家維
被   告 大地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水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7,33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兩造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依法交付大地莊園社區財產目
錄清冊、設備清冊及交接驗收報告(包括借名社團之借名登
記契約、社團章程、名冊及所有相關文件)供原告閱覽並影
印。二、請求被告依法交付民國108年6月29日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完整紀錄(簽到簿、委託書、選舉等相關文件)供原告
閱覽並影印。三、請求被告依法交付大地莊園社區107年12
月、108年5月、6月所有財務相關報表、支出明細及核銷憑
證(收據或發票)、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或其他應分擔費用
情形、會計帳簿及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供原告閱覽並影印。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交付契據之訴,係以契據文件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此項契據僅為一種證明文件,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
酌原告因交付契據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29年
上字第769號判例要旨參照,本則判例因有判決全文,依據
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
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又按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帳冊供其查閱,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此項訴訟標的無
市場客觀價額,其利益難以衡量,如卷內復無資料可供核定
價額,堪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為徵收裁判費計算之價額,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2號、101年度台抗字第909號、98年台
抗字第111號、97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原告以其要求被告提供相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及財務報
表等文件,遭被告收取高額之影印費用,認被告限制原告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權利,訴請原告交付相關契據,
足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即屬因財產權訴訟。且就原告訴請交付相關契據
之目的,係為瞭解大地莊園之建商旭城建設公司將社區中心
、停車場以贈與方式移轉予大地慈愛協會之行為,有無涉及
業務侵占,無從據此斟酌原告因被告交付相關契據所受客觀
上之利益,致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之規定,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
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玉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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