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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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代理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
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香港商美穗國際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59,063元│NHA0000000│106年2月1日│││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蘇智強 │司│││││├─┼────────┼─────────┼──────────┼───────┼─────┼───────┤│2│香港商美穗國際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54,863元│NHA0000000│106年3月1日│││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蘇智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