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奕暄(原名陳月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奕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奕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59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