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肆拾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
一、相對人甲○○於本行(下同)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8萬元。
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甲○○於(下同)本行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5.5﹪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及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03月22日及95年03月31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63,193元正(其中47,679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15,514元正部份利率15.5﹪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