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0號聲請人 吳嘉祐 相對人 田雅客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田雅客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田雅客之遺產管理人,惟未提出田雅客之死亡證明書、完整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經本院分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後20日、10日內補正上開文件兩次,上揭函文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經本院定於民國100年11月
4日通知聲請人到院陳明及提出釋明資料,聲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或提出任何釋明證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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