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小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小上字第44號上訴人 江明樺 被上訴人 黃瑋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6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項規定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之3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具狀陳述上訴理由,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玉羣法官林宜靜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