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家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家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家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2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又上開所犯之①至③各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2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4月25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68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688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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