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54號聲請人 葉欣涵 法定代理人 楊興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因聲請人葉欣涵為未成年人,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請上開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楊興裕到院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聲請狀末及繼承權拋棄書上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章,並補正楊興裕與上開聲請狀補蓋之印章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