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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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李如華 失蹤人 李劍佩 關係人 李姬香
李如榮 李如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李劍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李劍佩(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路○段○○○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