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1953號
原   告  寶成 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
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林芊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