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94號聲請人 郭朝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慧娟 (即 劉益男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票經受款人背書之釋明文件(票據權利僅得依背書方式讓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94號聲請人 郭朝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慧娟 (即 劉益男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票經受款人背書之釋明文件(票據權利僅得依背書方式讓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