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宗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肆壹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09年1月9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034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359公克,驗後淨重0.034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8頁)。是上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而包裝前揭毒品之空包裝袋1個,殘留有上述毒品無法析離,應與毒品同視,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芷維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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