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107號聲請人 郭青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袁毓芳李俊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㈡確認對相對人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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