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原告 黃有義 被告 徐沛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147號即108年度易字第21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