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中志 上列聲請人與 魏瑀萱 、 郭侃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魏四郎 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 陳明 是否將本件請求標的更正為:「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魏四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本金新臺幣91,3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