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恩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81,201元係計算至民國99年4月20日止之餘額,惟包括全部本金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且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帳單亦僅顯示應繳金額為181,20
1元,尚難確認本金即為上開金額,聲請人以此金額惟本金請求,似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釋明本件聲請向債務人請求本金為181,201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