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告 謝仁豪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郭亦騏 律師被告 王育鎧
楊馥年 吳承祐 黃宏瑜 朱思齊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李宜娟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