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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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498號
上 訴 人 宇任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蜜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及
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叁萬玖仟捌佰零
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