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竹小字第240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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