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   告  薛兆勛薛進福 之繼承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巧玲 即薛進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9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進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1,887元,及其中13,984元自民國109年5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其中14,647元自109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薛進福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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