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蒼輝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又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
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甚明。再按,司法事
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
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司法院
民國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示意旨
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魏蒼輝積欠其債務,迄今仍未完全清償
,卻於民國106年7月22日以信託為原因,將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783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
三人,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建物及土地,為保全
聲請人債權,爰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聲請將前開土地及建物
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
於魏蒼輝名下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依信託法第6條所定之撤銷訴權,主張相對人
等以信託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然該撤銷訴權之行使依法須以法院為裁判之方式始得為之
且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
不能調解,揆諸前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