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1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5,1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