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重簡字第119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聖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簡字第11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呂安樂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聖世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
款金額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23日起至97年12
月23日止,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7.8計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另依約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願另訂立之授信約定書視為借
據之一部,負連帶清償之責。詎被告聖世工程有限公司自95
年10月1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爰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等事實,業據其
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影本、還款繳息電腦紀錄各乙份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麗芳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