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64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之3,
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屏東地方
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
,012元,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且原告為法人,而被
告為自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不適用同法第
24條有關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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