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劉峯亨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67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9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三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