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4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蔡政成
被   告  廖益聰 即翠谷貿易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42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基準利率及定儲指數
利率變動表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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