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二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二八九六、三○四一號,併辦案號:八十九年偵字第三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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