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5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鈺羚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宗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0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42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