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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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UWANNARODTHANWA(中文姓名:湯哇,泰國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UWANNARODTHANWA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伊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692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查扣案如附表之物,經附表所示鑑定單位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附表二第89項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連同已沾染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之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1│白色結晶│1包│含袋重:0.96│甲基安非│詮昕科技││││││他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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