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791號聲請人 王賢珍 聲請人 王賢芳 被繼承人 王福全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法院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王福全住所地位於嘉義縣水上鄉,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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